2018年8月16日,百米飞人张培萌微博晒照,正式公布自己的恋情,女友是甘肃足球解说张莫涵,并配文“一生爱一人我是认真的”。然而好景不长,从恋爱到结婚刚两年,妻子张莫涵就控诉张培萌,家暴及出轨两项“罪名”,同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之事,外人很难知晓,暂且不论事情的真伪,从张培萌所述我们可以窥见,双方即将展开一场离婚诉讼大战,着实让张培萌夫妇登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那么针对张莫涵的控诉,法院能否支持其请求,我们将从法律层面针对离婚诉讼进行以下几点分析:
一、离婚诉求能否实现
1、法定离婚事由
因《民法典》尚未生效,离婚诉讼的审理仍然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那么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即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标准过于主观,加之离婚调解前置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该标准的理解,主审法官也是把握不一。但存在以下法定事由应判决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院一般会根据施暴人实施暴力的手段、程度、频率、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悔改程度、后续危害程度等角度进行判断,是否达到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张莫涵如有证据证明张培萌存在家暴,属于法定离婚事由,法院应判决离婚。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通常从报警记录、当事人陈述及自认或悔过书、就诊记录、伤情鉴定、邻居等证人证言、基层自治组织及妇联的调解、证明等方面进行举证。
3、法律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不再仅是家庭矛盾,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学会自我保护,积极寻求法律的支持,可以采取报警、寻求基层组织、妇联帮助、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手段,与此同时也为日后维权保留了证据。
二、孩子跟谁一起生活及探望权
1、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6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般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2)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3)子女的年龄和性别;(4)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5)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
3、张培萌夫妇的女儿刚满一周岁,如一直由母亲及外祖母照顾,母亲张莫涵如无其他不利于女儿成长的因素,争取到女儿跟随自己生活的可能性较大。但如张莫涵所控诉:女儿已经被张培萌“保护”起来,自己无法见到女儿,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互相抢夺孩子,为此可能还会爆发更加激励的争吵。那么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待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再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4、《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离婚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家事婚姻案件指引》明确,将孩子探视权一并解决,体现了诉讼的人性化理念。
三、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
鉴于我们不清楚张培萌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此不做分析,待日后得到确切的资料后再做相应的分析。于是引出另外一个话题,当夫妻双方在财产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获知对方财产状况?当然可以委托律师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又存在无线索可供参考的尴尬境地,如何破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4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也是积极响应最高院的指引,纷纷出台了财产申报的具体要求,给此类案件提供了审理的依据,守护了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损害赔偿
张莫涵在网络上所述,丈夫张培萌不但出轨且对其实施常态家庭暴力,如果张莫涵所述经法院查证属实,张莫涵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那么我从法律的一般规定进行如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具备上述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因一方实施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3、另一方需无过错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4、无过错方存在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5、法定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双方离婚是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一方犯罪 离婚诉讼,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因此,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其权利后随即提出。逾此期限,视为放弃该权利。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四)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应当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这要考虑对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必要。
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不能数额过高无法承受,也不能过低体现不了制裁的性质。
3、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清主次原因,以此确定赔偿主体的责任。
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综合分析。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是一方实施损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家庭的一种行为,故应以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针对张莫涵女士发表的网络文章进行的法律分析,仅是个人观点,不代表受理张莫涵夫妇离婚法院的审判思路,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此案件的进展。在此,也能希望通过此案让更多的夫妻更加珍惜彼此,守护来之不易的家庭幸福。(褚英英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