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近日,河南商丘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楼后1年仍无法离婚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在监控视频中,当事人刘女士被丈夫拖拽头发暴打、扇耳光。为逃生(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刘女士从2楼跳下,致双下肢截瘫。据悉,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却被告知因男方不愿离婚,今年7月14日第一次开庭后法院要求调解。刘女士称,法院的意见是男方如果不同意离婚,刘女士要求离婚,那意见不统一,并且认为家暴事实不确定。(中新社)
就社会整体来说,“离婚太容易”是个问题;而对特定个体而言,“离婚太困难”则是更大的问题。一场失败的婚姻,就是一场噩梦,很多时候甚至要以命相争、遍体鳞伤。刘女士曾因不堪家暴愤而跳楼,但谁曾想,过了一年之久,她还是无法离婚……这完全就是悲剧,而且还是连续剧。
早就提起的离婚诉讼,诡异地卡在了“调解”环节。法院迟迟不判决离婚,理由有二,其一“男方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致”;其二,“家暴事实不确定”。特别是后者,简直是匪夷所思。有视频有真相,这如果这都不足以作为“家暴”的证据,试问什么才是证据?再说“双方意见不统一”离婚诉讼 调解,这更不是拒绝庭审、执着调解的理由……若是“意见一致”直接就协议离婚了,根本不会走到“诉讼离婚”这步。涉事法院枉顾自身职责消极履职,这严重违背了司法专业主义。
女子不堪家暴跳楼后1年仍无法离婚,太多的不合常理,但若是对于基层法院生态有所了解,便又不难理解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全社会关于“离婚率太高”“离婚太容易”的舆论表达,同样给司法系统构成了无形影响,这客观上使得法官在审理离婚案时趋于保守、审慎,调解劝和往往被置于优先于庭审判决的位置。而除此以外,迫于对“调解率”“结案率”等指标的考核压力,对于“相对事小”的离婚案一刀切先行调解,也成了不少地方法院的惯用做法。
当法院无法从专业主义和职业伦理角度出发,公允、理性、严肃地对待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而是夹带了太多的私心杂念和技术性的投机,那么就势必难免会酿成“女子不堪家暴跳楼后1年仍无法离婚”的怪诞结果。须知,“和稀泥”不该是法院的行事逻辑,“和事佬”也不应是法官该扮演的角色!对于存在家暴、恶习等情形的过错离婚,法院必须担起责任、当机立断,第一时间拯救受害者于苦难,以公允的判决彰显正义、捍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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