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定?这项因素,影响法院判决!

家暴,不仅严重影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具有代际传递性。为了切断这种传递性,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频率时,一般会考虑家暴对于孩子的影响。

案例简介

张女与李男于2014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5月14日生育一子。婚内李男经常对张女实施家暴行为,后张女不堪忍受,带着婚生子搬离了双方共同的房屋。

后李男起诉张女离婚,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庭审中,张女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李男又对张女实施家暴行为,张女报警。后经张女申请,法院给张女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判决

最终(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张女所有,李男每年探望孩子3次。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男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暴,如果李男的行为构成了家暴,应如何判决抚养权以及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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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出现争吵,甚至有些脾气暴躁的夫妻,可能会大打出手,但并非所有的争吵或者打架都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暴。

法院认定一方行为是否构成家暴,主要是看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相应的证明程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了家暴,就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家暴的证据一般包括报警笔录、伤情鉴定、视频或者另一方家暴后的悔过书、承诺书等。如果仅以自己受伤的照片主张对方家暴,那么该证据的证明力是不够的,根本无法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

在本案中,李男多次对张女实施家暴行为,张女多次报警,在诉讼期间,李男又对张女实施家暴行为,张女又报警。后经张女申请,法院调取了报警笔录,并据此给张女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庭审中,双方均对报警笔录进行了质证,虽然李男对此予以否认,但法院最终根据报警笔录认定了李男存在家暴行为。

在李男存在家暴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孩子已经与张女共同生活了9个月,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故,为了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了张女,李男具有探望权,但一年仅能探望三次。

因此,家暴行为不仅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有影响离婚诉讼庭审笔录,同时还影响到了探望权的频率。特别是在民法典已经实施的情况下,家暴还会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故在婚姻中,任何一方在受到家暴时,不要慌张,一定要学会取证,既然无法保住婚姻,那就尽力争取自己和孩子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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