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常识

离婚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军人离婚诉讼,有其特殊性。那么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有怎样的规定呢,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咨询: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有怎样的规定?

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吴琳芳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非军人一方要是对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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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吴琳芳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包括某些军人离婚案件在内的军内民事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其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第1条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这里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军婚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军人离婚案件。这里的“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定军(警)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其行政、组织关系、住房和工资待遇等仍由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这里的“军队在编职工”,是指纳入军队编制、经军队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由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和工人。就军人离婚案来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

军内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实行自愿原则。《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第2条还规定:“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吴琳芳律师,中国矿大大学法学专业本硕连读,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多年,诉讼经验丰富;信守职业道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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