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诉讼指南

离婚纠纷案件属于较为常见的一类民事案件。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家庭成员间存在矛盾、家庭经济纠纷等种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目前我国解除婚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主要涉及离婚冷静期方面的问题,而诉讼离婚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关系解除问题,二是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是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的离婚制度,尤其是诉讼离婚制度,将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制度的框架性规定呈现给读者,为读者在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些许参考。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在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后,前往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即可。目前我国协议离婚流程较为简便,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协议离婚就要受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束缚,届时协议离婚流程就变的复杂不少。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立即解除婚姻关系,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关机撤回申请。在30天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应亲自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冷静期过后的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

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任意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本文主要讲述的是诉讼离婚方面实操指南。下面也将从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问题这三方面详细讲述如何具体处理简单的离婚纠纷案件。

(一)婚姻关系解除问题

1、应当判离的几种情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的,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官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必须判决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可判离可不判离的情形

对于不属于上述第一点中的几种情形为由要求离婚的案件,法院审理时就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几个方面来具体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能认定则判离离婚诉讼案子,反之则不会判离。如果法官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从而判据不准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此时原告就需等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届时法院会重复上诉步骤进行审理。根据实践经验看,没有特殊情况,时隔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都会判离。

(二)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抚养权

对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一般都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民法典》新规定)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孩子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问题可以从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变更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1)抚养费数额

①对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②对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第①点中的比例确定;

③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第①、②点中的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①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对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季或年给付。

②如果对方有条件,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③对方如果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一般给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例外:

①子女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并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离婚案子的管辖_离婚诉讼案子_离婚案子申请不公开开庭

②子女已成年(已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I、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II、尚在校就读的;

III、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4)抚养费的变更

①抚养费的增加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I、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II、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III、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②抚养费的减少、免除

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或母一方,若出现重大变故(如:因车祸丧生劳动能力)而无力负担的,可以要求减免支付抚养费。

(三)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属于离婚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离婚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才能要求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部分不能要求分割,因此我们在谈及财产分割问题时首先就是厘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各自的范围。在清楚财产范围后,需要了解的就是分割的原则、方式。再次需要了解的就是法律规定的特别规定。最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进行分担。这几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制度。

1、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女方的化妆品、衣服,男方的剃须刀等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除基本工资外,各种工作红利、津贴、餐补、服装费等奖金、福利性补贴费及一些实物分配等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主要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劳动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和资本性收入(如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入股分红收入等)。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指夫妻在婚后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获取的财产性收入。收益范围既包括已得收益也包括已经明确的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未确定由特定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

⑤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⑥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⑦购置的财产、取得的债权;

⑧军人部分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⑨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1)财产分割原则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2)经济补偿请求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对家庭的贡献较大,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法院判决时主要的考量点在于请求权人付出的程度、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为了家庭放弃职场升职机会造成的损失)、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等方面。

(3)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其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生活难以维持,或者没有住房。法院在判决给予经济帮助时主要从受助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以及帮助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两方面进行考量。若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困难的,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次性支付一定的帮助费用。如果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院一般会判决长期按时支付一定的帮助费用。

(4)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要求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有过错的一方,若双方均存在上述过错情形的,不得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且无过错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若离婚一年后才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法院调解不成的,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若离婚一年后才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5)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物或者伪造债务的行为处理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诉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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