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如何正确理解简易程序的操作规范?笔者发现有的审判人员往往进入一个误区,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审理的日期就得保证被告有15日的答辩期限。笔者认为,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44条的误解。在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追求“公正高效”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范进行再理解,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从而达到高效审判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这一规定当然也不排除原告可以书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知被告”。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用口头方式将原告起诉的内容告知被告,也不排除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被告原告所起诉的内容。两者都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因此,既然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受诉法院可以“当即审理”或“另定日期审理”,这里的“当即审理”,应当说可以理解为“当日”或“当时、立即”进行审理,“另定日期审理”,可以理解为:“另行决定没有固定的日期”,这和《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的“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的意思是一致的,并无其它程序和时间上的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当即审理”,还是“另定日期审理”,或“随时传唤审理”离婚诉讼简易程序,只要是在法定的审限期(3个月)内,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随时决定开庭审理,绝没有十五日答辩期的限制。这样理解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所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操作规范审理民事案件,在大力提倡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今天,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我们加快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有助于达到公正、高效的审判目的,有助于司法为民的实现。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