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可以成为诉讼离婚的管辖地吗?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是对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是对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麻某1作为夫妻的一方于2020年3月27日离开住所地辽宁省阜蒙县腰二等皋31号(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已在辽宁省建平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对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杨某1向其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其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作出本案移送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离婚诉讼法院管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杨某1提出原审法院证据不充分,裁定将案件移送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实属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杨某1要求撤销阜蒙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阜蒙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诉讼离婚管辖_离婚诉讼法院管辖_涉外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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