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为避免一方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进行财产保全,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离婚诉讼中,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经常需要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如果是诉前保全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则为必须,但如果是起诉后才申请保全,是否要求提供担保?毕竟保全的财产为夫妻共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根据此规定,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一问题,法院可以根据案情来确定,在实践中则看各个法院的习惯性操作。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财产,否则法院不处理保全申请,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保全人自己承担。
相关法规:
根据2013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