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起诉两次离婚了,开庭一次,男方一直不到场,也不接电话,我该怎么去处理?

离婚案件由于涉及身份关系,与其它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婚姻状况只有离婚双方最清楚,他人一般不易把握。另一方面,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必须本人亲自到庭。但是现实中却往往存在被告刻意回避或拒不到庭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婚还能不能离呢?

一、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1、被告不到庭,法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可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此,离婚案中被告逃避拒不出庭的,实务中法院可以先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仍不出现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仍不到庭,可拘传到庭。《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后,自己可以不出庭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也应在开庭前当面向法院递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后,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如果被告既不出庭,又不提交书面意见的,即使有其委托代理人出庭,法院仍然会按照被告缺席处理。

此处的“特殊情况”,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三、哪些情况下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二次离婚诉讼,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陈律师提醒: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被告不到庭应诉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审判,在查明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下可以适用缺席判决。被告认为不到庭就不能判离的想法是错误的,相反(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不出庭不仅达不到“不离婚”的目的,反而失去了在法庭上陈述理由或为自己辩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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