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第二次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是哪里?

本律师目前正在处理一个涉及二次诉讼离婚如何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起诉离婚案件。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户籍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婚后长期生活在美国。对方李先生(化名,被告)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第一次诉讼时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半年前其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生活至今。

双方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张女士于半年前以男方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为由而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而被法院驳回。第一次诉讼期间(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男方离开北京前往成都市金牛区工作和生活。现半年时间已过,张女士委托本律师准备再次起诉离婚。

既然准备起诉,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本离婚律师以可能受理的法院做一个梳理并分析利弊如下: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既然第一次起诉离婚受理的法院是石景山区法院,则第二次起诉被该院受理的可能性很大。管辖依据则是二选一:1、第一次诉讼的受理记录;2、张女士的户籍地在石景山区和男方离开南京市栖霞区超过一年的证明。

利弊:虽然立案简单,但男方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依法移送成都法院审理,由此导致案件拖延。

二、南京市栖霞区法院

既然男方的户籍地在栖霞区,则张女士可以凭男方的户籍信息向该地法院起诉,但鉴于男方早已离开户籍地多年,一旦在起诉后男方提出管辖异议的话,案件仍要依法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

利弊同上述第一种选择。

三、美国法院

既然张女士长期生活在美国,持有美国绿卡二次离婚诉讼,故可以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

利弊:虽然立案简单且张女士方便出庭,且男方无法提出管辖异议,但未来会涉及美国法院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尤其是双方在中国所拥有的离婚财产方面,中国法院很可能不予承认,而需要在离婚后再次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予以解决。

四、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选择金牛区法院发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才是最准确的。

利弊:由于管辖有法可依,男方即便提出管辖异议也不成立,避免了案件被移送而浪费时间。不利的地方就是本北京婚姻律师需要前往异地发起诉讼。

对上述管辖法院进行分析并权衡利弊后可见:第二次诉讼选择向男方居住地——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起诉离婚应该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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