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深圳婚姻家庭、房产律师刘亚娟咨询热线:18859167332
在离婚诉讼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是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或者是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关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甚至还有小产权房等;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对于该类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实践中,常常有的法院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不作分配处理,甚至也有当事人误以为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不能分割,而在诉讼请求中根本就不提及。
但是本律师认为:虽然可以暂时分配归一方使用,但将来却仍然很有可能因为产权问题产生争议,为了避免将来再次诉讼,本律师建议,不妨在离婚诉讼中约定暂归一方使用的同时,再进一步约定待取得产权证后,将来过户至一方名下。
笔者曾代理一起离婚诉讼案,房产位于深圳市中心区核心地段,价值不菲,但由于是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暂时未取得红本,为此,双方为房产的分配问题争执不下,经过数次开庭,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本人也多次与双方沟通,做了不少调解工作,最后,本人提出建议暂归一方居住,一方参照租金标准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将来待房产取得红本后,再直接过户到小孩名下,房产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或一方承担。由此,双方的争议才最终得以完满解决。
其实,有时候,当事人双方争的不是房产,更多时候是为了孩子考虑,或者有的是为了面子,有的是因为心理不平衡,尤其是对于非过错一方,毕竟,自己曾经为家付出了太多。不过,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能够妥善、及时解决问题(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避免后患,才是上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