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的高净值人群乃至中产阶层,基于国内房产限购、自己或子女投资移民需求、家族财富传承、全球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等原因选择海外置业。胡润研究院与万国置地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高净值客户海外置业展望》显示,截至2016年5月,中国大陆地区总资产千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约134万,其中有接近50%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将海外房地产投资作为最主要标的,他们平均拥有2-3套海外房产,且拥有4套及以上海外房产的人群占比为15.6%。同时,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国际交流频繁,涉外婚姻逐步上升,也导致国内家庭拥有海外房产的比重逐年增高。
当然,近两年受我国外汇管制加强以及多国房地产投资政策监管趋严的影响,高净值人群及中产阶层投资海外房地产热度开始下降。但是对接近一半的高净值人群来讲,在夫妻财产中海外房产是不可忽视也占比相当重的一块资产。而当“本是同林鸟”的夫妻,出于各种原因需要“各自飞”的时候,在无法登记离婚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成为唯一的出路。
那么,法院是否会处理夫妻财产中的海外房产呢?
答案是:不一定!
从法律层面来讲,法院应该处理海外房产
一般来说,既然是离婚案件,法院就应该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
特殊情况下,针对拥有海外房产的中国夫妻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对海外房产作何处理?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下称“第二十四条规定”)及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下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规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对于有涉外因素的部分离婚案件,只要当事人选择在国内诉讼离婚,就应该适用中国法律,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只要是涉及离婚双方的财产,不论该动产或不动产是在国内还是在海外,法院均应该处理。
但也有部分法院会认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下称“第三十六条规定”),诉讼离婚涉及海外房产的,应当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国内法院不应受理。
对此,我们并不认可:
首先,我国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中采取的是单一制,即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其次关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第三十六条规定是在第五章“物权”项下,并非在第三章“婚姻家庭”项下,不应该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
最后,当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存在时,将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属纠纷归于夫妻财产关系更具有针对性,便于更好地解决夫妻财产纠纷。
因此,我们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讲,国内法院应该受理并根据我国法律来分割海外置业。解决了法律层面的问题,我们再来看看,在个案中,法院是否会分割处理海外房产?
司法实践层面:案情不同,法院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三不同”的状态,即案情不同,法院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等公开数据库检索,我们共挑选出典型案例12件,经分析发现: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会以不同的理由不予处理;少数法院会进行处理;另外,针对双方当事人关于另行处置房产或者分割房产的具体约定,法院一般予以认可。
一、法院不予处理的情形
1.法院不予处理的理由:夫妻双方未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案例:林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9)赣0702民初4332号
裁判要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中均有部分财产位于加拿大,经法院释明,原告林某以及反诉原告钟某均要求将国内国外的财产一并处理,并同意法院按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处理。据此,在原、被告双方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之前以及由于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法院不予处理的理由:无法核实海外房产的具体情况
案例(1):原告爱新觉罗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2015)皇民四初字第00604号
裁判要点:关于原、被告名下目前在日本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财产均在日本国境内,法院无法核实财产的具体情况和价值,故在本案中法院不予一并审理。
案例(2):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4091号
裁判要点:由于诉争房屋在美国,法院无法查明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更无法查明房屋出资情况,故上述房屋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3):周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要点:因购买的房屋在澳大利亚,法院对国外的财产无法查明,故对澳大利亚的房屋法院不予处理。
3.法院不予处理的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海外房产具体情况,未提供外文材料的翻译件,无法核实具体内容及真实性
案例:叶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750号
裁判要点:原被告就双方所称的美国房产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翻译件,法院无法确定该外文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本案中对原、被告所称的美国房产不作处理,如确有证据证明该美国房产确实存在,可由相关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由何国法院管辖,另案诉讼解决。
4.法院不予处理的理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程某某与邹甲离婚纠纷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1)丽青温民初字第15号
裁判要点:被告要求分割在意大利购置的房产,因诉争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本案不予处理。
二、法院予以处理的情形
1.法院予以处理的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规定
案例:刘红因与被上诉人吴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76号
裁判要点:关于位于澳门俾利喇街1**号**座商品房的处理问题。本案属于夫妻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讼争房产的处理仍应适用我国法律。
2.法院予以处理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规定
案例:王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
裁判要点:王某与佟某在北京登记结婚,佟某在北京居住,双方有共同财产在北京,王某虽长期在美国生活,但其在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因离婚案件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我国法律。诉争房屋虽然在美国,也在本案一并审理。
三、法院认可夫妻双方合意处置海外房产的情形
案例(1):陈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3)杭西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观点: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表示美利坚合众国房屋及因该房屋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另行处理。
案例(2):汤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美国,故本案民事关系应属涉外民事关系。现在原告是起诉离婚并涉及对夫妻财产以及父母子女人身的处理,故依法应适用我国法律。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可了双方达成的“美国洛杉矶房产归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协议。
案例(3):傅某某与TONI某某离婚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310号
裁判要点:鉴于双方的房产在国外,无法在本案中处理,现被告自愿补偿原告250万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国内法院对于夫妻海外房产的处理难度较大、处理意愿不高。即使国内法院予以处理,也存在所依据法律不统一的现象。但基于应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人力和物力,我们仍然建议:向法院提起明确的分割海外房产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海外房产权利的取得、出资情况及权利归属等;提出切实的、方便执行的分割海外房产的方案,尽量避免国内判决需要去域外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作者方青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琴芬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贝贝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