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厦门一个私生子状告两“父亲” 就是要找台商“认亲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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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远隔海峡两岸,也要状告父亲要“认爹”;也有人离婚多年后,还要到法院起诉子女,要证明孩子并非自己亲生……

最近,海沧法院家事法庭受理了情节离奇曲折的亲子血缘官司。在这些官司中,如何证明双方“有关系”或者“没关系”?另外,在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又该如何断案?

针对这些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法官和专家。

案例1 非婚生子状告台商“认爹”

近日,13岁的小毅(化名)状告台商林先生要“认爹”,同时还将自己原来的“父亲”老陈列为案件第三人。

小毅的诉求有些复杂,他要证明,原来的父亲“老陈”并非亲爹,而远在台湾的林先生才是他真正的父亲。

原来,小毅的母亲与林先生相识同居在先。后来,小毅母亲与第三人老陈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在厦门市的医院诞下小毅。当年,小毅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父亲为老陈。

小毅出生后即由母亲在厦门市抚养至今。小毅出生后不久,母亲就与老陈离婚了。数年前,林先生与台湾的原配离婚后,才与小毅母亲在台湾登记结婚。

去年,小毅及其母亲、台商林先生到厦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林先生与小毅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最近,小毅状告“台商父亲”。小毅说,因为他是林先生的非婚生子,所以无法办理回台湾居住的手续,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系林先生的亲生儿子。

开庭时,小毅的“两个父亲”都出庭了,他们两人都支持小毅的诉求。

林先生在法庭上说,他认可小毅所诉的事实,同意小毅的诉求。而第三人老陈也作证说,小毅确实并非他的亲生儿子。当法官问老陈,是否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老陈还很确定地说:“确实不是我的孩子,不用鉴定。”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毅的诉求,判决认定被告林先生是他的亲生父亲。

法官说法

谁是真父亲,鉴定说了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包含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谓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子女出生的事实而确定的。

本案当中,虽然小毅母亲曾与第三人老陈结婚,但是,根据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亲权鉴定结论,小毅与林先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小毅的诉求。

案例2 离家父亲告女儿“非亲生”

男子离婚四年之后,又到法院起诉女儿“非亲生”。近日,海沧法院家事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亲子关系纠纷。

原告赵先生今年44岁,他和前妻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孩子。直到2011年厦门离婚诉讼,妻子给他带来了“惊喜”,当年8月,妻子在医院生育一女儿。

但是,赵先生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个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事实上,是妻子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后怀孕,才生下了这个女儿。

因此,孩子出生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年初,赵先生就起诉离婚。经过调解(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双方协议离婚,孩子归妻子生活。

不过,近日,赵先生因为再婚,要办理准生证,就到法院状告“女儿”。赵先生起诉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而是妻子与第三人生育的。因此,他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女儿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庭审时,孩子小菲和前妻赵女士经法庭传唤都拒不出庭。此外,前妻赵女士也拒绝让女儿和老赵进行鉴定。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赵先生诉求,认定赵先生与小菲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官说法

拒绝鉴定,承担后果

法官说,亲子关系不仅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还附属很多权利和义务,如探望权、继承权和赡养责任,因此,不少夫妻在离婚多年之后,还到法院起诉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本案当中,双方在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孩子是妻子与案外人生育的。所以,在前妻赵女士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推定赵先生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飞扬/文 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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