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由于涉及到人的身份问题,诉讼双方当事人通常是必须出庭的。
婚姻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此规定中,有两个要点与当事人出庭相关:一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法庭的调解。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首先要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需要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以及法官的观察、判断。如果被告不到庭或不能到庭(原告不到可以撤诉处理),法官的判断则往往是不全面的。其次是法庭的调解,如果连被告都见不到,调解又从何做起呢?因此,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被告经过依法送达,拒不出庭,可以采取拘传方式强制到庭,但是,如果被告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逃避离婚诉讼而故意躲避,致使法院无法送达,其配偶能否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能否受理呢?
1989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级法院的一个请示批复为:“对于夫妻双方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至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发布)中,将此意见明确规定于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如此看来,有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再有一方当事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其配偶如果提出离婚诉讼,便几乎没有什么送达障碍存在。
后来的实践中,这些规定确实解决了部分离婚送达难问题,但是有些“聪明人”也利用了法律的规定,进行恶意离婚诉讼:比如在一方出国或外出打工期间,提起离婚;比如一方为了独霸财产,假称对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处理了房屋等财产。等等。所以(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目前各地法院对于无法送达被告的离婚案件,都比较谨慎处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但在“下落不明”的认定上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何谓下落不明?谁能提出下落不明?应该提供怎样的证据?证据向哪个机关收集?公安机关是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下落不明的认定经过什么程序?等等。都需要细化和具体化。
婚姻家庭纠纷是最为复杂的纠纷之一,如果遇到一方求诉无门、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当事人还是及时、趁早求助专业律师。毕竟时间等不起、年华不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