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提出请求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未提,要一并处理吗?

法律要点:在离婚诉讼中,一般存在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诉讼请求。但在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仅提出离婚的请求,未提出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这时法院在查明存在这些事实时,对于未提出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要一半处理吗?

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范畴,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请求实行不告不理,法院只能针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对于被告提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虽然与离婚有密切的联系,但在原告只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就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做出裁判离婚诉讼 财产,而不能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未请求的事项一并做出判决。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另案起诉解决。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长期争吵,无法正常共同生活。原告和被告无奈分居,至起诉之日止双方已经分居长达8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提起诉讼,但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童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离婚。被告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左右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童某乙,原、被告确认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童某丙。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2008年、2009年左右分居至今。被告确认自2012年开始分居。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原告仍未回家居住。原、被告均未提出有关子女抚养的诉请。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深圳市一品东门雅园南裙楼2109商铺、惠州市大亚湾龙海大道福德居5栋603房产、本田雅阁汽车一辆,被告主张除了上述财产外,还有位于莲塘的商铺一间。但原、被告均未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

判决要点:法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在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未实现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均未提出诉请,双方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原告自愿负担诉讼费,法院予以准许。综上(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童某甲与被告余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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