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7年2月,李某某(男)与张某某(女)登记结婚。1989年3月,女儿李某出生,结婚的前几年,两人感情非常和睦,女儿学习优秀,一家三口其乐融融。2004年,李某某单位不景气下岗,未再从事工作,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张某某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后,从不告诉李某某在单位的工作情况,2009年2月23日,张某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虚开税款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9日,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19年,判决已经生效。
为此,李某某在2013年5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张某某当时刚到监狱服刑,为了照顾其情绪,在法庭的主持下,李某某在2013年9月9日撤销离婚诉讼。撤诉后,李某某于2014年4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与李某某仍有感情,只是因为自己服刑,无法与李某某在一起生活,李某某才提出离婚的,出狱后,自己与李某某会和好的,两人的夫妻感情未破裂。2014年8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确以破裂,判决准予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是一起真实的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方犯罪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情形?现实生活中,常遇到因夫妻一方涉嫌违法犯罪而引起离婚纠纷一方犯罪 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精神,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试想一想,若强求李某某等待被判处十九年的张某某刑满释放回家,是不人道的!李某某在这么漫长的岁月里,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并承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可想而知其生活的艰辛无法承受,为了维护罪犯配偶的合法权益的考虑,最高法很早就出台了司法解释(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保障了他们合理地寻求自身幸福的权利,赋予其是否提出离婚的选择权。因此,夫妻一方犯罪判刑其行为本身严重伤害到了夫妻感情,构成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