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代理词篇一: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三、婚生XX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XXX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其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被告患XXX病后,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照顾自己尚有困难,又哪来精力照看好孩子呢?因此,判给原告抚养XXX为有利。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xxxx年xx月xx篇二: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01610月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2016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代理人:篇三:离婚案件代理词范本律师代理词常州市XX人民法院暨XX法官:本律师接受被告XX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易离婚,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系有修复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经人介绍自xx11月相识、恋爱,自由恋爱结合。
于2016举行隆重的结婚仪式,并于2016年11月12日育有一女XXX。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如有矛盾,实是原告自生产后,因产后的看护、照顾孩子等问题,包括双方父母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和摩擦。之后,原告选择赌气离家,而非与被告一起妥善解决问题,嗣后更直接诉请离婚,被告现就离婚原因也是百思不得其解!被告自婚后,一直包容原告,被告的母亲更在原告产后悉心、妥善照顾原告和幼女。期间,被告辛勤工作,挣钱养家,疼爱妻儿,堪称一名称职的丈夫和父亲。对于夫妻间的争执,被告一直忍耐让步,以期修复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从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婚姻现状来看,夫妻感情都远未破裂。无论是从夫妻感情考虑,还是为子女成长考虑,都不应离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诉诸法院请求离婚,其家庭成员未正确引导也是一定因二、原被告之女年纪尚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请,以免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稚子无辜!原被告的女儿尚幼,岂能成长在破碎的家庭?!原告冲动提出离婚,要求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的生活费。
可是,原告根本没有抚养和照顾女儿的经验。且不说被告收入微薄,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如此庞大的抚养费用,在庭审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对抚养、教育小孩的支出完全没有概念,全凭人云亦云。自女儿出生后,一直是由被告的母亲照顾的,原告并没有恪尽母亲的职责,根本不能独自照顾、抚育好女儿。201X 告因零星口角,原告就离家出走,之后的对女儿不闻不问,同年X 日,原告突然出现在朋友的生日宴会上,当众抢走女儿,裹挟被告,并不考虑这种行为会对女儿幼小的心理 产生多大的危害!被告认为,一个孩子应当成长在父母双亲 的家庭环境中,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请求法院驳回离 婚诉请,以维护家庭稳定。 但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亦同意孩子随女方共同 生活,但请法庭考虑原告实际的收入情况,判处被告力所能 及的生活费用,并保障被告对女儿的探视权益。 三、原告的诉请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存在重大的隐瞒, 并有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原告不同意离婚。如 法院判决离婚,关于家庭财产的处理,被告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长期掌握家庭财政大权,被告信任原告, 家庭收入、存款均由原告保管。婚后,原被告没有重大的家 庭支出,应当有 万元左右的夫妻共同存款和其他财产若干。
其中主要包括: (1)彩礼:;该款项为彩礼,系被告父母对双方的赠 (3)购车款:;系婚后原告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钱款并未用于购车,而是由原告投资保管。 (4)双方共有的投资用于理财的款项:元。 (5)双方婚礼、小孩百日酒的礼金若干。 (6)钻戒、手表、金器若干。 原被告婚后因双方父母的赠与和自己的工资收入,积 累了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全部的财产均由原告保管,被告 对原告充分信任,从不干涉。同时,婚后双方没有任何的重 大开支。即使是原告坐月子的费用(¥元),小孩百日酒的 支出(¥元),包括原告生产后的一些日常开支,也是由被 告父母另行支付的,没有动用到双方共同存款。但是原告在 起诉时,并未提及上述财产,并在庭审中隐瞒财产去向,不 但在情感上伤害被告,更在财产上侵吞被告的权益。 如果原告确以为双方情感不和,离婚势在必行,尚需 对双方共同财产明确析分。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在原告父亲名下的一户 房产内,该房产的装修、家电、家具共支出约 20 万余元, 为缓解原被告的经济压力,是由被告的父母先行支付的。被 告父母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不但给予了大量的经济支持, 更为双方的感情纠纷心力交瘁。
如法院坚持判决离婚,被告 认为对婚后被告父母给予财产支持应当返还。 综上,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修复、和 好可能,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谢谢! XX 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 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 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 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 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 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应准予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 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 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 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 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 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 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 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 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 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 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 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 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 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 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 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 当支持。 《离婚案件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