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诉讼保全」离婚财产保全担保条件

担保就像是我们日常生活出行的行车保险,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我们的人身或者是财产得到保障。但是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的财产的分割,一方就会有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有的法院就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那么离婚财产保全担保条件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离婚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及其相关问题。

一、离婚财产保全担保条件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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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全因以下原因而解除的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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