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后台接待过的咨询案例中,有很多涉及债权债务的咨询,其中有担心对方恶意转移财产,起诉后也拿不回钱。还有就是最近的热点新闻,王宝强原经纪人宋喆的妻子杨慧向法院起诉宋喆离婚,其在起诉离婚前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宋喆名下的银行存款224万元,担保人杨建利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杨慧提供担保,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并裁定查封杨建利名下房屋。
那么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适用的情况: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紧急到申请人来不及起诉,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可能随时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物,而该财物一旦转移,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
2、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提起的时间:申请人应当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提起的主体: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此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侵害其权利的人。
5、对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6、解除的条件:
1、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离婚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法院采取的措施:
1、裁定: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执行:对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方法: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通知: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