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管辖权的划分

离婚官司管辖权的划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被告在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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