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被告有婚姻失败经历,和原告在婚姻期间一直没有建立起相互的信任,更缺乏对原告方起码的尊重,婚姻期间被告一直独揽家庭财权,将包括原告退休金在内的所有家庭财产都掌握在自己手中,但其支出情况从不向原告说明。原告因年老体弱屡患多种疾病,曾于2012年7月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不但长期不予探望,不尽做妻子的义务,还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任原告在医院自生自灭,形同遗弃,2013年5月起,原告因眼病在医院治疗,借款4万余元,被告仍拒绝支付,令原告陷入身心窘迫,也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方不同意离婚。对原告所述结婚登记时间没有异议,双方均系再婚。1991年登记结婚,婚期20年,已经建立起来非常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只有一个女儿,原告也没有其他子女,一直都是两个老人,共同生活,相依为命。原告身体的确不好,2012年7月因为胃病住院,2013年因为眼病,年龄大了,身体不适。被告本人身体也不好,耳朵不是特别好使,但是两个人在一起这么多年相互照顾,相互支持。希望法院考虑到20多年的夫妻感情,判决不予离婚。我也坚决不同意离婚。婚姻不是条件不好的时候,就要分开。我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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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独揽家庭财权,但支出情况从不向原告说明,被告不关心原告,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不管不问不出钱,原告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程度,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已在一起生活30多年,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双方年事已高,而且身体都不好,被告还是想和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之间没有夫妻感情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但庭后被告向**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被告表示其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只是在庭审中羞于表达,被告愿意为挽回双方感情作出努力,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申请书及档案证明、病历、收据、借条、证明、注意事项、居住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在此过程中产生一些矛盾和分歧也是情理之中,双方对于这些矛盾和分歧应当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共同面对和解决,遇事多从对方的角度分析、考虑问题,给予对方理解和宽容,双方矛盾定会得到解决,考虑双方年事已高,再婚实属不易,彼此之间更需要关心、照顾与扶助,希望原告能够放弃离婚之念,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共度晚年生活。被告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更需以实际行动,为改善双方的关系作出切实的努力沈丘离婚诉讼李晓伟,相信经过共同努力,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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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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