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行初8号

时间: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9)川3201行初8号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 王玉兰

审 判 员 索准

人民陪审员 斯满特

书记员:马凌霖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袁晓晴,女, 1982年10月23日出生,羌族,住址:四川省红原县邛溪镇霞日路40号2幢1号,已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女,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已到庭。

被告马尔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马江街2号。

单位主要负责人唐天勇,男,该局副局长,已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已到庭。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原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现在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证件。

原:袁晓晴,女, 1982年10月23日出生,羌族,住址:四川省红原县邛溪镇霞日路40号2幢1号,身份证号码51885916733223222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被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证件。

被告:被告马尔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马江街2号。

主要负责人唐天勇,男,马尔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男,生于1977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达尔玛街85号5幢3单元3号,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男,生于1994年7月28日,汉族,该局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518859167332286310,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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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审: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川3201行初8号原告袁晓晴与被告马尔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开庭前,本庭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以及出庭通知书。原告方是否收到,对于诉讼权利及义务是否清楚?

原:收到,清楚。

审:被告方是否收到,对于诉讼权利及义务是否清楚?

被:收到,清楚。

审:开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现再次予以告知:本案由审判员王玉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索准、人民陪审员斯满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马凌霖担任法庭记录。如果认为以上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方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方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现在由被告方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

被: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原告袁晓晴下达马社险【2019】41号《关于对袁晓晴同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批复》,核定应当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218元,袁晓晴不服,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在,请原告当庭说明,你方认为被告作出的哪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方的合法权益,并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原告伤残补助金实际支付5218元的决定;二、按照九级伤残标准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672元支付原告工伤待遇;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详见卷宗)

审:现在请原告明确,你方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被告作出的马社险【2019】41号批复还是撤销作为该批复附件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原:明确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马社险【2019】41号批复。

审: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宣读答辩状(略,详见卷宗)。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情况,本庭现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全额支付金额为66672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有无争议焦点补充?

原:无补充。

审:被告有无争议焦点补充?

被:无补充。

审: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先由被告马尔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可分组进行,应当说明该组证据的具体内容和证明目的。

被:我方共有五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马尔府人[2019]2号《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鲁正洪等七十二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证明目的为我方诉讼主体适格。

审:原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质证意见。

原: 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审: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被:第二组证据为马社险【2019】41号批复,证明目的为:按照相关的条例进行了补差支付。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对该组证据的事实性不予否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第三组证据:工伤认定书、初次鉴定书、明目的为:根据州上下达的工伤认定书,其符合享受工伤待遇。

审:原告质证。

原:三性均予以认可。

被:第四组证据:民事调解书,证明目的为:该人员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赔付的部分标准,对其伤残等级支付了相关的补差。

审:原告质证。

原:我方对该组对相关性不予认可,其余两性予以认可。

审:被告继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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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五组证据: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函[2014]1215号,证明目的为:我方认真执行了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工伤赔付。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对关联性有异议,其余两性无异议。再加上其为规范性文件,属低位阶文件。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被:保险公司计算书离婚诉讼开庭笔录,证明目的为:已经进行了第三方赔付,我方只进行补差。

原:我方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余两性予以认可。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被:无证据出示。

审:针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本庭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在庭审完毕后进行综合评议,再决定是否采纳。

审:现在由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可分组进行,应当说明该组证据的内容和证明目的。

原:我方共有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目的为:诉讼主体适格。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质证意见。

被: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第二组:马社险[2019]41号《关于对袁晓晴同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批复》(原件)、证明目的: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审:被告质证

被: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书,证明目的:原告是工伤以及她的伤残等级。

被:无异议。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原:没有了。

审: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本庭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在庭审完毕后进行综合评议,再决定是否采纳。

审:被告,你方核准认定的原告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额为66672元是如何得出的?

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64条第2 款的规定,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7408元)作为基数X伤残等级享受月数(9个月),得出该金额。

审:原告,对被告给你核准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额为66672元认可吗?

原代:认可。

原:认可。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由双方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得使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原告,请你开始法庭辩论。

原:事实与理由(略见诉状),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强制性、福利性的保险,与第三者的赔偿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两种权利,是不同的范畴(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两者不具有替代性、补充性和排它性。前者属于公法领域,后者属于私法领域。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经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工伤保险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获得第三者侵权赔偿的职工禁止或止是限制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采取补差方式核定原告的工伤待遇,其依据的位阶性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采取补差方式的做法于法律法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除外。被告依据的《实施意见》属于下位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我方的答辩意见答辩状。另注:川人社函[2014]1215号,也同时作为我方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我方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答辩意见?

原:无

被:无

审:现在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被:请求维持我方具体行政行为。

审: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全部庭审活动已经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跟随书记员阅读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本案将择期宣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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