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常有法官偶遇如此问题:开庭核实后才发现,涉案原告已于诉讼前死亡。对于该种情况,审判法官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简介】
张老太于2017年3月2日为法律援助人员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署起诉状,授权其代为起诉张老太与王某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年3月15日,李某代理张老太立案,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2017年3月25日,法官通知双方开庭。当日,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官询问张老太本人为何没有到庭,被告保险公司称张老太已经于2017年3月10日去世,且张老太去世后,其近亲属曾与被告王某共同到保险公司理赔。经询,李某及张老太的亲属均表示张老太确已于2017年3月10日去世。但李某认为,起诉状和委托书系张老太生前所写,故张某有权代理张老太起诉,同时表示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张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话,其可以配合。
【法官析法】
逝者当原告,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委托合同的效力、继承人的诉讼参与以及法官的处置方式等。笔者藉由上述案情,做一个简要分析。
一、李某所持的委托书是否发生委托效力,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及于何时。虽然李某持有委托其代理立案的委托书,但该委托合同效力并非永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本案中,张老太的去世之日应是李某委托合同的终止之日,故李某的委托书效力自委托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张老太去世之日止,因此李某无权于3月15日代理张老太起诉立案。
二、对于该案的后续处理,审判法官应否追加被继承人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项关于当事人死亡问题的规定有一个明确的时间定语,也就是“诉讼中”。本案虽然也正在诉讼中,但是原告张老太的死亡并不是在诉讼中,而是在诉讼前离婚诉讼当事人死亡,因此本案不适用法律关于追加继承人的规定。
三、针对上述情况,审判法官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起诉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自然人原告而言,其应当是生存的,而不能是死亡的。因此,本案中,李某以一个已死亡的原告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一个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审理中被发现其本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法官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张老太在起诉前已经去世,如果立案法官接待时得知此情况,必然会向其释明由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不会受理该案。鉴于诉讼代理人未主动提及,立案法官亦无法核查该情况,因此应由审判法官查明事实后裁定驳回起诉。
四、反思与建议。(一)打破信息壁垒是破解该问题的根本途径。从目前的身份核查情况来看,法院核查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主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进行查实。自然人死亡后,如果其近亲属不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销户,那么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自然状况时就无法得到真实的结果。因此,想要从源头上解决该问题,应当打破公安、医疗、火葬等部门的信息壁垒,实现死亡信息的同步更新。(二)加强庭审身份审查可以有效防范此类情况发生。针对给付之诉的案件,法官在开庭审理中要再次核查原告本人不到庭的原因,必要时要求本人到庭或者由代理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确认原告本人的现实情况及委托意愿。(三)统一结案方式更为符合法律精神。因“原告”于诉讼前死亡,故该类案件本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只是由于“代理人”的刻意隐瞒及行政机关的信息壁垒问题,才导致立案法官因无法审查“原告”的真实情况予以立案。因此,在诉讼中如果发现上述情况(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是不符合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的。因此,建议统一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予以结案。(四)当罚则罚,法院可以发布典型处罚案例的方式予以警示。当事人之所以敢于伪造代理手续提起诉讼,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只有让当事人意识到违法必罚,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案件的一再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