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可否特别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案情】原告严某与被告赖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2月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小孩由被告赖某抚养,原告支付相应抚养费。但自2010年起至今,原告严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发展,婚生小孩赖某一直随原告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也已再婚。现原告为了更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小孩的监护权人变更为原告,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也同意,双方同意调解,但因被告无暇出庭,遂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分歧】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否可以特别授权代理?

一种观点认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与离婚之诉同理,受托律师的代理权限不可以适用特别授权,只能适用一般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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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单纯就小孩的抚养权争议之诉可以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因为除离婚案件外的赡养、扶养、抚养、抚育等身份关系案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适用特别代理,故律师的代理权限应取决于原告的具体授权,如果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写明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即可适用特别授权代理,并不是只能一般授权代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除离婚案件外的赡养、扶养、抚育等身份关系案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不能适用特别授权代理离婚诉讼代理人,只是规定对这类案件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拘传所适用的“必须到庭”是指就被告来讲,出庭是被告的义务,如果被告拒不出庭(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法院就可能通过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因此法律在这里对“必须到庭”也做了限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所适用的“必须到庭”,就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而言,这是一项权利,是诉讼参与权的表现。法条的意思是必须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出庭,那么应当延期审理。因此法条对这里的“必须到庭”的范围就没有做限制,原则上,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只要其要求亲自出庭审理,那么就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必须说明的是,必须到庭与当事人能否特别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的含义并不同。有些案件即使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必须到庭,而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也并不意味着该当事人不能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我国并未明确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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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通过搜索发现,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有特别授权代理,承办法官对该类案件的特别授权也都是允许的,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的合理性。生效判例虽然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也具有参照作用。

第三、离婚纠纷案件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并不相同,不能套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离婚案件的“仍应出庭”,其意义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必须要亲自出庭。一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自身婚姻关系的实体改变,且这种改变具有不可逆转性(当事人对生效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解除还是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应当十分慎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二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感情问题既复杂又微妙,且处于变化之中,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说清楚,也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出庭,才能帮助审判人员对此作出正确判断。另外,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要进行调解,这个也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如果当事人不到庭,调解则无法进行。办理离婚案件就如同办理结婚手续一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而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在法律上的转移,并未触及到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实质改变。抚养关系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予以变更,并非经一次变更即绝对不可逆转。且抚养关系的变更,实质上影响的是作为案外人的被抚养人即子女的身心成长利益,对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不具有实质的关联性。这与离婚之诉有所不同。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与离婚之诉同理,将离婚之诉的代理权限简单类推到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是不准确的。故变更抚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无需特别限定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他人经授权亦可作出。

综上,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身份关系案件,可以适用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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