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离婚纠纷办案手记之夫妻感情篇

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纠纷案件,一般均协议离婚无果,分歧通常有三点:一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二是子女抚养权归属;三是财产分割。一件离婚纠纷案件,争议点可能只有上述之一,也可能兼而有之,但基础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我国施行婚姻自由,但婚姻关系依法登记后,便受法律保护,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保障因婚姻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及财产权益具有可预期的安全性、稳定性。因此,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案件,尊重婚姻自由,同时也要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根据现行《婚姻法》及1989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但夫妻感情破裂是较为主观的标准,需要结合相对客观的评判标准予以认定,这样的客观标准既有来源于法律明确规定,又有来自于个案事实判断的综合认定。

一、《婚姻法》及《民法典》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容易理解,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该两种情形相比单纯出轨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同时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尤其是重婚涉嫌犯罪,当事人告诉的,应当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实务中,相比单纯的出轨行为,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案件数量相对不多。一是因为法律打击力度较大,重婚涉嫌犯罪的违法成本高;二是结婚登记信息联网后,联网区域范围内信息共享,重婚无法登记,除非伪造身份信息;三是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夫妻双方同城工作、生活,那么希望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再满足单纯出轨行为而是希望能与对方共同生活,离婚意愿应是比较强烈,也会出于保护婚外异性的考虑,会选择先离婚而不是先同居。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多见于夫妻两地分居情况,因现在发达的交通和通信技术,夫妻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的不少,客观上诱发了部分婚外恋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文化教育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人们维权意识加强,维权途径和方式多样化等综合因素的决定和影响,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情形较为少见,具备家庭暴力情形的离婚纠纷比例也大幅度下降。笔者办案七年来,处理的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通常都是存在双方互相发生肢体伤害行为,而并非是单方施行的身体伤害行为,不能以家庭暴力来定性。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具有家庭暴力行为或风险的情形下,当事人得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在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具有家庭暴力行为或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况下出具,是否出具人身保护令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条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因此,对人身保护令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或危险应进行实体审查,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不予准许。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不但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也使得正常的家庭生活无法继续,对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此种情形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屡教不改”,以便给当事人提供悔过自新的机会,但同时也要保障相对方的权益,让自我约束能力差的人自行承担放纵的后果。赌博应综合参与人员、涉及金额及次数频率等因素判断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排除与亲友之间偶尔的金额不大的打牌、打麻将等的娱乐活动。吸毒因有生理性及心理性成瘾,主要从次数、时间长短、涉及金额及戒断的可能性等相关事实予以判断对双方夫妻感情的影响程度。

4. 分居,分两种情形: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第一种情形是司法实践适用率最高的,也是被大众所熟知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第二种情形,因为审判实务界对是否准许离婚的谨慎态度,第一次离婚诉讼如果不具备法定的准许离婚情形,通常会判决不准许离婚,因此该情形也即将会成为适用率高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因普法教育的收效及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分居时间会成为部分意欲离婚的当事人故意创造达成的离婚条件,但无论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创造达成,还是确实系两方因感情不和主动分开达到法定时间,上述规定时间和条件的达成,都足以说明夫妻二人的感情现状不好,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很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点,其一分居满两年的原因是感情不和,而非基于工作、出国留学等非感情因素的分居。其二,分居期间偶尔短时间的共同居住,需要区分是因探望子女、协商离婚等不掺杂夫妻感情的情况,还是感情难舍、试图挽回婚姻的努力,从而判断是否应当适用该条。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为宣告失踪的情形在现实生活并不常见,所以该条款在离婚诉讼中并不常用。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是一方离家后长期不归,去处不明,期间会与其父母、子女等偶尔联系,但极少或不与夫妻另一方联系,且不承担家庭责任,可见并未失踪。如果另一方因此起诉离婚,虽然此种情形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但因夫妻一方长期离家不履行夫妻义务,与一方被宣告失踪情况下夫妻相处状况类似,且离家一方逃避夫妻义务的主观倾向更为明显,故根据此条款精神,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二、《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以准许离婚的情形

该《意见》中所规定的情形,多被之后修订的《婚姻法》、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修正,少部分已因时代发展而没有了适用价值,现笔者就尚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情形列述如下: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夫妻性生活应是夫妻义务中重要方面,一方不能或不愿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一方不能接受包容,也会给夫妻感情带来伤害,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此种情形分为不能和不愿发生性行为两种:不能发生性行为通常是婚后因外伤或疾病治疗产生的后遗症,如夫妻原本感情尚可,甚至是不错,则需要谨慎处理,以不离婚为原则,给予一次挽留婚姻的机会;不愿发生性行为的,通常是一方婚姻当事人的性向原因或心理疾病,该当事人违心选择婚姻,却无法进行正常的婚后性生活,一般在婚姻建立之初便已经存在,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建立,应以准许离婚为原则。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该种情形强调的是婚姻基础薄弱。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可以归入婚姻基础薄弱常见情形:一是闪婚。因婚前双方缺乏必要的相处和了解,导致彼此性格、思想、生活习惯的差异没被发现,而在婚后家庭生活中逐渐暴露,彼此无法接纳、包容,导致夫妻矛盾不可调和。二是并非出于当事人本意而迫于外在压力结婚。本人不愿意结婚或者不愿意与对方结婚,迫于外在压力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三是没有感情基础、只有利益的部分再婚情形。当前高离婚率必然导致再婚数量增多,再婚组成家庭,因当事人经历了之前婚姻的破裂,对待婚姻可能更为理性,亦可能考虑利益因素相对较多,若再婚夫妻双方始终以利益优先,彼此缺乏信任,则就没有能够建立起夫妻感情。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民法典》实施后,一方所患有的精神疾病若属于重大疾病,且婚前隐瞒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婚姻。除此之外,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应准许离婚。因医学的发展,精神疾病种类更为细化,一些对正常生活影响不大的精神障碍也纳入精神疾病的范畴,早先所谓的精神病不再是一个准确的描述,因此,该条的适用应注意把握所患精神疾病对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当事人基于经济利益、获得某种身份或仅仅需要婚姻形式等目的考虑,而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又未共同生活的。此种情形常见于为获得拆迁利益而结婚、形婚等,因当事人之间没有感情基础,也非以建立婚姻家庭为目的,故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予以准许。

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长期徒刑的刑期在条款中未明确,需在个案中结合其他事实具体把握刑期的长短对夫妻感情的影响程度。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例如卖淫嫖娼,犯强奸罪等。

三、司法实践中其他常见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除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明确的,可以援引作为判断标准几种情形外,还有常见但不属于上述条款列明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适用上通常援引“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在实务中不易把握同时适用弹性较大,适用时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若干意见》的思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是否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否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是否经过慎重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婚后感情指的是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综合分析的几方面中,婚姻基础是参考分析因素,不能据此单独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这些既可以相互结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亦可单独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按上述分析思路,笔者就本人处理的个案把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列述如下:

一是婚内发生出轨行为。婚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情形并不常见,较为常见的是婚内的出轨行为。婚姻双方相互负有忠诚义务,婚内出轨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背,是严重的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如果一方无法原谅出轨方而坚持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出轨方要求离婚的,相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要综合评判双方感情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而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二是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家庭生活、子女抚养及赡养老人,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虽然现实生活中婚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形鲜见,但是笔者在办案中遇到的“玩失踪”却不少,一方离家一走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养家、带孩子全丢给另一方;还有嗜酒、懒惰、沉迷于网络游戏,既不能正常外出工作挣钱,又不承担家庭事务,经沟通、施压后仍我行我素、拒不改变。夫妻应相携相助,共同承担抚养子女及其他家庭责任,一方怠于履行婚姻家庭职责,对另一方及子女长期不管不问,逃避家庭事务及经济责任,导致另一方对双方婚姻失去信心,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准许离婚。

三是损害配偶财产权益。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权益,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长期或多次实施造成有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赌博、吸毒行为之外的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通常包括挥霍行为、在隐瞒对方或未经对方同意下的投资行为及借贷行为等损害夫妻财产权益的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严重的。此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通常借助欺骗手段实现自身目的,既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更损害了夫妻双方的信任基础,导致夫妻信任基础崩塌,对夫妻感情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

四是夫妻关系较长时间处于冷漠或交恶状态。夫妻家庭生活事务繁琐,若相互之间缺少沟通或沟通方式不当,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会表现为缺乏交流的家庭冷暴力,或是动辄争吵甚至是发生肢体冲突,家庭生活没有温暖可言,难免会影响到婚生子女,有时甚至矛盾蔓延至双方父母的家庭。如果夫妻双方此种状态长期持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缓和并化解双方矛盾,夫妻感情已经消耗殆尽,导致婚姻没有挽回的可能。

五是两人非因感情原因长期分居两地(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期间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导致感情逐渐淡漠。当前,因交通方便,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的情形较多,在分居期间,若两人未能重视沟通交流维系夫妻感情,导。夫妻感情日益淡漠。而且两人分居的现状无法改变,或当事人主观意愿不愿意改变。该种情形下,经调解无效,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有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以确定是否准许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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