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首先,从婚姻的基础上来讲。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关系,但是双方之所以登记,根本原因是原告怀孕而不得不为之,并非是双方感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是不牢固的。

其次,从婚后感情及原告离婚的理由来看。因被告婚后长期酗酒,导致双方的争吵不断,婚后未能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夫妻感情。此外,从被告及被告父母在购房时隐瞒原告,在原告提议与女儿分房居住后,被告的姐姐即带这两个小孩回娘家居住,以及被告的父母及姐姐以各种方式强迫原告将被告的赔偿款交由被告父母保管等行为来看,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姐姐始终在提防原告,从未真正将原告当成一家人。因此,原被告婚后的感情是较差的,与被告及被告人家的关系也是缺乏信任的。

第三,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来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5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已经两年多,期间虽然也曾回家照顾被告,但是在被告家庭强迫原告将被告的赔偿款交由被告父母保管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家庭成员的矛盾全面恶化,之后双方已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也曾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是恶劣的,也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离婚诉讼财产代理词_离婚诉讼的代理词_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原告

综上,代理人认为: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但是本案当中,被告婚后长期酗酒,屡教不改,最终酿成了惨烈的事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源所在。被告及被告的家庭成员在事故发生的前后均没有给予原告足够的信任,也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的破裂也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现本案已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起诉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所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而且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因此,本案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准予离婚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此外,代理人认为:如上所述,被告及被告的家庭成员均对原告缺乏信任,特别是在被告的赔偿款项到位之后。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多,原告也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完全符合法定的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请被告及被告父母扪心自问,假如原告同意与被告和好,被告及被告父母能给予原告基本的信任,能够将赔偿款交付给原告保管么?如不能,原被告显然也不可能再建立起原本就没有建立的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夫妻感情,在此情形下,双方的争吵显然也是在所难免的。而被告的身体状况,应当需要一个安静、平和的环境以便身体的恢复。因此,代理人在此建议,被告及被告父母认真考虑双方的婚姻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予以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儿应当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

首先,婚生女儿自出生之后一直是由原告照顾,特别是在双方分居之后,女儿更是一直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因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应当判决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

其次(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从抚养能力来讲。被告因事故丧失了自理能力,其本身尚需要父母照顾,根本无力照顾婚生女儿。而被告的姐姐又带了小孩回娘家居住,同样需要被告的父母帮忙照顾。此外,被告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仍然依赖被告的父母。在此情形下离婚诉讼财产代理词,被告的父母需要在工作的同时需要照顾被告、帮助被告姐姐照顾两小孩,根本无力抚养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况且,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年龄已经将近七岁,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更加需要母亲。因此,婚生女儿应当判决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

三、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1、根据判决书,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693853元,扣除交强险范围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1683853由交强险先赔偿11万元。因此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应当是88013÷1683853×110000+(88013-88013÷1683853×110000)×20%=5750+16452=22202元。

离婚诉讼财产代理词_离婚诉讼的代理词_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原告

2、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代理人认为应当一次性支付为宜。

四、关于房屋的分割问题。

1、该房屋是婚后购买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购房款是被告的父母出资购买。此外原告提供的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当中,被告的父亲也明确是认可被告借款35000元用于购买该房屋的,而且该房屋的装修及家具部分,原告与被告也曾出钱出力的。因此,该房屋被告名下的产权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原告有权分割一半。

2、即便该房屋是由被告的父母出资购买,但是原被告夫妻长期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并未分家。因此,该房屋也应当属于家庭的共有财产。原告也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纳。

谢谢

代理人: 2017年 月 日

手机浏览,点击图片保存二维码到相册,然后打开微信扫一扫选择本二维码图片就可以进入,电脑端微信“扫一扫”二维码,进入小兔恋爱宝,里面有恋爱技巧、搭配技巧、情感技巧等等,线上的方式更好的为你提供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