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梳理了1073份离婚判决书:家暴“看不见”也“听不到”

联合国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这一天也被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来临的前一天,11月24日,长期关注性别暴力等妇女权益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发布了《2017-2020年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分析》(以下称《分析》)。

《分析》发现,当前,女性依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而由于原告举证情况不乐观,家庭暴力的最终认定比例极低,离婚请求得到的支持也较低,导致家庭暴力“看不见”也“听不到”。

今年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的第五年。《分析》研究团队认为,在持续推进《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普及,提高受害人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维权应对技能的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强化司法有效防治家庭暴力。

研究发现:家暴举证不乐观、认定难,离婚支持率低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分析》,随机抽取了2017年至2020年涉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判决书共1073份,对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信息、家暴认定情况和判决结果进行了统计和分析,以了解《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第一年至第四年间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的落实情况。

《分析》发现,女性依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而殴打则是最普遍的家庭暴力形式。

在1073份离婚诉讼判决书中,94.8%的原告是女性。此外,全部样本中超95%的原告称被告曾对其实施过殴打离婚诉讼案子,其次是辱骂、恐吓威胁。实际上,家暴的形式已经扩展到了情感冷遇以及言语辱骂等其他形式。记者注意到,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精神性谩骂以及恐吓。

《分析》特别指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或受害人的举证情况非常不乐观。

在1073份离婚诉讼判决书中,无家暴相关证据或者证据情况不详的占到了68%,仅提交了一份孤证的就占到一半以上,难以达到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标准。

从证据类型看,占比例最大的为家庭暴力相关照片,内容包括伤情照片、家暴现场等;其次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调解书等;第三项为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如门诊报告单、诊断结果等。

由于举证情况不乐观,家暴的认定率低,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离婚请求得到支持的占比较低。

在1073份离婚诉讼判决书中,80%的案件家庭暴力没有得到正式的回应,或被定性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家庭暴力认定率低的原因,一是原告的举证情况不乐观,证据不充分,而更多的是法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很多符合《反家庭暴力法》里对家庭暴力定义的案件无法被认定。

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是很多受害人为结束暴力关系做出的不得已选择。而在1073 份离婚诉讼判决书中,离婚请求得到支持的占比不到三成。在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的66起案件中,离婚支持率为75%。

《分析》指出,法官在进行离婚判决时处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立场(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往往持谨慎态度,多采用“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等叙述驳回离婚诉求。

世界范围均立法规制家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施行5年

当前,世界范围内均立法规制家庭暴力。而在世界范围内明确反对家暴,始于联合国的一系列推动。

从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中提到的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到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人权公约》里对妇女和儿童受暴力情况的关注,各缔约国在联合国的呼吁和倡导下,在各自的“反家暴”进程中前进。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各州通过了一系列法律禁止家庭暴力。1994年颁布的《针对妇女暴力法案》是美国针对家暴犯罪最重要的联邦法律,认定与家暴、性侵、跟踪有关的犯罪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在反家庭暴力中立法更完善、立法实践中走得更远的英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长期研究国外“反家暴”问题的专家郑凌燕发现,在英国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中,“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

与英国隔海峡相望的北欧地区,大部分国家都通过一系列法律改革确立了对家庭暴力的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便受家暴伤害的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该原则加强了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职能。

亚洲各国也大都完成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比如在日本有《配偶者暴力防治法》,夫妇、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等家庭关系内的暴力都视为家庭暴力,有各种相关的法律对他们的权利予以保障。确定受害者的情况之后,警方必须采取保护受害人的措施,认定是家庭暴力之后,法院可以发布保护命令。

截至今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也已施行5年。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中国第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该法律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保护妇女和儿童人权、预防惩治家庭暴力有着重要意义。

公益机构呼吁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司法解释,降低家暴认定标准

基于研究发现,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认为,在持续推进《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普及,提高受害人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维权应对技能的同时,从强化司法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角度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关于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当前的反家暴现状,《分析》就几个关键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分析》建议,要加强证据的固定。加强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时执法的合规性,制度保证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协助符合条件的报案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中对被家暴者的保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协助报案人留下清晰、完整的证明材料,加强证据固定,为被家暴者通过司法脱离暴力处境提供支持。

此外,《分析》还建议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定义。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互殴”,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实施形式以及频次等;考虑与国际前沿研究实践接轨,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规制范畴,完善家庭暴力含义。

《分析》建议降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改变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涉家暴案件举证规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关于家暴认定难的问题,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存在家暴认定标准过高的问题,“意识理论滞后于实践,对《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定义缺乏理解,导致家暴认定困难。”

“目前的涉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举证规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证据种类应该更加多种多样。”吕孝权认为,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调解书,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的登记表、村(居)委会的调解记录等都应该作为证据材料。

《分析》还建议,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调取资料或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在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充分举证认证家庭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可向法院书面申请,请求其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在家庭暴力事实存疑时,法院也可以自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吕孝权表示,需要在意识层面上继续普法、普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在实践层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合力反对家暴。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实习生 江越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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