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杨某于2015 年登记结婚
两人未生育子女
婚后因夫妻双方
感情不和长期分居
唐某诉至什邡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唐某存在近期精神异常就医记录,后在法院的释明下,经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行为能力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审理此案前,需先适用特别程序认定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变更其监护人。此案的审理需要以该特别程序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中止本案审理。
法官提醒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处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时(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应兼顾好离婚自由权与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
晓法说案
问:那么,精神疾病患者,该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诉请离婚,首先,需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再适用特别程序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因为已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监护人是其配偶,所以需要同时适用特别程序变更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为其配偶以外的其他亲属,最后再由其新的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表精神疾病患者提出离婚诉求,出庭参与诉讼。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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