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中,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争取、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承担问题,特别是财产的分割,是要特别注意的,如果涉及财产较多,是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的。那么,离婚诉讼怎样申请财产保全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

一、离婚诉讼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1.房屋的财产保全及手续。

如果一方有可能或正在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实践中,如果房屋虽然为共同财产,但产权记载在一方名下,那么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完成房产转移的过户交易手续,将售房款归为自己掌握。如果受让方即买房方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的对价,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而另一方的损失只能向擅自转移房屋一方索赔。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供提保。意思就是说,既然你申请法院查封另一方的财产,那么你就应该在申请法院保全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自己的申请有错误时,另一方可以拿担保弥补损失。

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拿自己单方名下的财产担保,也可以用第三人即担保人的财产作保。当事人或担保人如果用现金担保,担保数额一般要等同于欲保全财产的数额。如果要保全房屋,也可能提供另一套房屋作为担保,只要二套房屋的价格差不多就可以。现在法院一般都比较愿意接受现金担保(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简单好处理。因此,提供另一套房屋作为担保的同时,法院也会要求提供少量的现金作为担保。

2. 用另一套房屋作保对夫妻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实践中,如果房屋产权除了记载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下外,还有第三人的名子,如一方父或母、或兄弟子妹,以及其他人,因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1)用房屋担保保全房屋要提交的材料有:

之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之二,财产保全担保书,该担保书需要全体产权人签名。

之三,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之四,用来做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之五,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

之六,申请法院保全的保全费用。

(2)用现金作保对夫妻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这种情况下,要提供的材料有:

之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之二,财产保全担保书。如果用现金作为担保,有的法院不同意用第三人名下的存款作为担保,而只能用申请人的名下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这笔钱是向第三者借的,最好相关借贷手续及资金流转相关的证据都要有个心眼儿留存好,不然,如果另一方主张这些作为担保的资金也是共同财产,那么申请保全一方可又是平添麻烦了。

之三,将作为担保的资金打入银行指定的账户。一般法院没有外币账号,因此,如果用美金或日元作为担保资金,首先可能需要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

之四,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法院如果受理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会派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保全的裁定交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该裁定会规定房产在一定期限该房不准买卖。

3.股票账号的财产保全及手续。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股票的查封,一般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账户,该账户只准进入资金,不准取出资金,而一般允许股票的继续买卖,以减小由于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申请人要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股市内的财产,要向法院提交类似于房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件,如申请书、担保书、被申请人的股市账户基本信息等。

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会依法做出裁定,同时,到开户的证券公司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账户。

4. 银行存款的保全及手续。

如果申请人想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首要解决的是担保问题,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等值的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法院核实后,会裁定保全,并到被申请人的开户行对其银行账号进行冻结,被申请人将不能取出资金。

5. 汽车财产保全及手续。

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保全材料后,如果裁定保全,会到车管所办理查封汽车的保全手续,裁定生效后,该汽车只能使用,但不能买卖过户。

二、申请诉讼保全有何条件要求

(一)必须是金钱给付之诉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金钱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发生的诉讼只是金钱给付之诉,所以出借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这里的金钱给付之诉是指诉讼请求金钱给付。财产保全标的物可以是金钱,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也可以是被申请人动产和不动产,如查封借款人的房产。但若发生人身名誉之争,因无给付内容,故不能申请财产保全。民间借贷若已经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则可依法对担保人的财产或担保物申请保全。

(二)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

出借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是诉前保全,而不是诉讼保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出借人没有必要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只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可。诉讼保全是案件在诉讼之中的保全,因而只能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

(三)必须有被告擅自处理与本案有关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擅自处理与本案有关财产,就有可能造成借款债权及其担保债权难以实现的后果。这里的“与本案有关财产”大致有以下三种:

1、借款人的财产。借款人的所有财产实际上都是债务担保责任财产,因而在一定价值范围内不得隐瞒出借人擅自处理。

2、保证人的财产。出借人接受第三人提供保证,从表面看是保证人的信誉起作用,但当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债务责任时,出借人实际上是看准保证人的财产,因而保证人在保证债务范围内也不得擅自处理其财产。

3、抵押、质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出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除出借人明确放弃担保权或同意担保人处分外,不得影响出借人的债权而擅自处理。但担保物权已经登记或者占有的,再申请财产保全作用不大。

三、诉讼保全异议申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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