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发展的产权基础分析

郭哲宇

[摘要]共享经济是对产权结构不断细分创新的新经济模式,要稳定和发展共享经济核心在于保护个人产权。首先要对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个人的权责范围。其次运用法律手段对清晰的产权进行保护,对处于产权模糊边界的纠纷要提现法律的公平合理。同时网络平台的大发展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其中,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高效、公开和透明。共享经济借助网络优势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维度,形成庞大的规模效应,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 产权

一、共享经济的产生

“共享经济”一词由马克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于1978年发表的论文中首次提出。共享经济基于三点:过剩产能、共享平臺和人人参与。它通过建立一个公共平台实现信息在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公开透明,并鼓励闲置资源在社会问共享使用权。这些共享物品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雨伞、充电宝大到交通、住宿、教育、医疗等等都可以进行全社会共享。早期人们在熟人或小范围的团体间进行物品的有偿租借,这便是共享经济的前身,由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间信息的高度不对称阻碍了共享经济社会化大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为共享经济提供了技术支撑,它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风险。随着线上线下监管的完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水平越来越高,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

二、共享经济的产权基础分析

共享经济的理论实质其实是一场无形的产权革命。首先使用权与需求端相匹配。所有者通过交易转移物品的使用权;而需求者通过一定的成本获取物品暂时的使用权。供给者获得一定的报酬将自己的闲置物品让渡他人有偿使用。需求者以低成本的代价解决了现实问题,供需双方都实现了他们的目的。与传统经济相比,供需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物品的产权被完全转移而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分割。随着交易的结束供需双方的经济关系也彻底结束,这种经济形态使得供需双方站在了交易的对立面,不仅增加了购买端的交易成本,同时导致物品大量的闲置和产能过剩。与共有产权相比较,后者产权模糊、公私界限不明往往得不到最恰当的实践导致“公地的悲剧”。而共享经济正是在物品所有权私有而使用权社会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即解决了传统经济形态中交易成本过高、物品闲置和产能过剩的问题,使得供需双方得到了双赢。又解决了共有产权经济中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而导致的公共资源滥用又无法监管从而导致的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其次显性收益权与供给端相匹配,隐性收益权与需求端相匹配。收益权是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可以分为盈利权和使用权即显性收益权和隐性收益权。盈利权属于所有者,即供给端;使用权属于使用方,即需求端。

在传统经济模式中,需求方完全获得产品的全部赢利权和使用权,并为此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这种经济模式中产权是以全部产权集合来进行交易而没有对此进行细分,这就导致了在物品流通过程中,需求方要承担所有产权集合的成本,不仅不利于下一个需求方的生产经营管理而且也带来了产能过剩。而共享模式下供需双方之间不再是割裂分离的关系,供给方在保留对标的物所有权以及绝大部分产权的条件下出让物的使用权,作为回报获得显性的利益报酬。在这一过程中,供给方始终拥有物品的控制和所有解释权。而对需求方而言,他不再需要购买物的全部产权,取而代之的是标的物某一时段的使用价值。在这一过程中,需求方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他仅仅只需要支付标的物使用价值的部分成本就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降低了承担物品产权所带来的后期风险。这种共享经济模式促进了闲置资源和过剩产能的再流通,供给方获得了显性的利益报酬,需求方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后期风险,获得了隐性的利益报酬,提高了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再者管理权与信息平台相匹配。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信息的不对称,仅仅通过买卖双方之间自由促成交易变得十分困难。这种复杂的不对称信息如果没有一个中介平台进行监管和监督反而会导致许多问题,加大供需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因此管理权从所有权中被剥离出来,虽然管理权从本质上归于供给方所有,但并不一定由供给方行使。它可以由有实力的供给方行权,或委托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代为行使,包括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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