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净水机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雪非 蒋艳 世涛
近期市场上出现了共享纯净水加工设备的新商业模式。公司提供净水机,供消费者使用,向其收取纯净水加工费。这种共享纯净水加工设备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案例
CH公司是一家创新企业,研发的智能家用净水机已投放市场。在产品的经营中,CH公司采用共享经济模式,将所有净水机赠送给消费者并免费提供安装和终身维修服务,消费者不承担设备本身的任何成本和维修费用。CH公司通过电子智能系统读取每台净水机生产净化水的产量,按月以每升净化水0.39元的标准,向消费者收取纯净水加工费。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种共享销售模式,资产权属界限模糊,因而应税销售行为难以确认,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争议。
分析
免费提供净水机不属于捐赠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货物销售共享经济的纳税,应当征收增值税。但本案中,消费者需承担每升净化水0.39元的加工费用和相应的电费,对净水机只有使用权共享经济的纳税,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因此,CH公司免费提供净水机的行为不属于捐赠。
净水机的所有权本质上并未发生转移,仍归CH公司所有,在后期使用中CH公司将承担净水机本身的费用损失和维修成本,不满足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相关条件。因此,净水机免费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不属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在此环节CH公司也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收取纯净水加工费的行为不满足提供加工服务的条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行为。但本案中,消费者未向CH公司提供原料,相关电力成本也由消费者承担,且CH公司收取的加工费用由消耗净化水的产量决定,无法用合同可靠约定计量。因此,本案中的共享加工模式与委托加工的情形有本质上的区别,CH公司收取纯净水加工费的行为不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认定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较为准确。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变更的业务活动。案例中,CH公司将净水机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但净水机的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这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应税行为基本相符,以此确认缴纳增值税基本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较为准确。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CH公司应按有形动产租赁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议
目前,我国已进入共享经济时代,在共享经济模式之下,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共享能源、信息、资金、空间、知识、技能和实物等资源。一旦共享,资源的所有权将被使用权代替,资源的交换价值即被共享价值代替。
案例中,CH公司通过提供净水机加工纯净水并通过智能计量收取受让方的动态加工费,是设备所有权被使用权代替,设备交换价值被共享价值代替的典型案例,其经营方式难以完全套用传统的税收制度。本案涉及的应税行为界限也较为模糊,存在不准确性和争议性,这无疑增加了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纳税评估认定难度和税收风险。因此,建议尽快制定适应共享经济新形态的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收征管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