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财产保全要担保吗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存分为诉前财产保存与诉讼财产保存,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时,可以勒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存,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恳求保存的数额。提供保存的目的是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导致损失提供保证。
财产保存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妇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妇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存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则夫妇共同财产采取保存举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举措可能导致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审理结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存举措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减少;二是在采取保存举措可能导致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存或诉前保存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二、离婚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形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收取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则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举措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账户或资金账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则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递交下述材料:
(1)房地产或则机动车权利人开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则身份证。
(2)房地产或则机动车的权力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开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实)。
(3)以实物担保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力。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开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高于财产保全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