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结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结婚诉讼中上诉应向那种法官提起诉讼的问题。

离婚诉讼法院管辖

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通常要求(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控告时早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入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具体规定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共同居住的市或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庭。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籍的离婚诉讼管辖权,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籍的,由上诉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结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上诉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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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结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联的人提起的结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结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人提起结婚诉讼的。

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市民同澳门市民、澳门市民、台湾市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官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或结婚的,都必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领。

涉外结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外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庭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结婚诉讼时,由上诉所在地的法庭管辖。

3、在国外领证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结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美国离婚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美国,但未移居,任何一方胜诉结婚时由上诉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结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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