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可以当作证据使用

近日,本婚姻律师在东城区法院代理了一个第二次控告结婚案件。案情大致是: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11年登记离婚,婚后仅三个月就因爱情不合而分居至今。王先生因此曾于年初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过诉讼离婚离婚诉讼庭审笔录,但法官没有判距。因此,半年后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再度控告要求结婚。通常情况下,第二控告结婚的案件假如没有特殊情况法官通常就会判距。因此,在此次诉讼里本结婚律师须要注重解决双方的财产问题。其中有一项财产的争议比较大(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即双方离婚办喜宴时所缴纳的10余万元的“份子钱”。这笔钱婚前仍然由刘女士保管,但刘女士在庭审中死活不承认有这笔钱,而王先生也没有其它证据加以证明。对于这个情况,本律师早有打算。因为在开庭前本律师了解到:在年初王先生第一次控告结婚时,刘女士在法院上是承认有该笔财产的。只是反驳因自己父亲为了两人的婚期付出好多,因此都“还”给了自己的妈妈。根据这一事实,本律师当庭掏出第一次控告结婚时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据。看到庭审笔录后,刘女士马上又改口,依然觉得自己的妈妈为了两人的婚期付出好多,这笔钱是“还”欠父亲的债权。对此说法,刘女士其实拿不出任何证据。而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份子钱其实是亲友为了庆贺离婚而新人的。所以,份子钱其实属于夫妇共同财产。本案中,刘女士将夫妇共同财产擅自“还”给了自己的父亲,属于非法转移夫妇共同财产,理应承当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庭审笔录

离婚诉讼庭审笔录

最终,东城区法院以第一次结婚时产生的庭审口供为根据,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裁定双方结婚的同时,判决刘女士向王先生退还“份子钱”5万元。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很多第二次控告结婚的当事人在法院上所说的话常常和第一次控告结婚时所陈述的不一致。而这些不一致倘若涉及结婚案件的关键问题的话,我们完全可以找出第一次控告结婚的庭审笔录为根据来反驳对方。由于庭审笔录是双方签字认可的,当作结婚证据使用没有问题,而假如您运用得当,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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