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2条之规定,赵娜律师对结婚诉讼管辖法庭做如下总结:
一、“原告就被告”的通常原则。包括结婚案件在内的普通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控告时早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入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被告就上诉”的特殊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联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夫妻一方或则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被告一方或则双方户籍被注销及户口迁移的情形: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籍的,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籍的离婚诉讼管辖权,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后仍未落户,有时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户籍迁入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双方均被监禁或则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情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军婚情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市民同澳门市民、澳门市民、台湾市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官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或结婚的,都必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领。1、在国外领证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美国离婚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美国,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美国一方在居住国法庭胜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美国但未移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应由上诉或则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赵娜律师提示,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仅此一种情形:在国外领证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法律未规定离婚诉讼婚姻登记地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