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31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15年6月29日
【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甲与鲁某原系夫妻,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取名刘某乙,二人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2014年因孩子户口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刘某甲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刘某乙随鲁某生活。后鲁某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刘某甲表示同意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刘某甲不服,遂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相识。201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3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4月,因孩子户口问题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另查,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称曾出资30000元装修婚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庭前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经双方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认为,原告鲁某与被告刘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后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但2014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现原告鲁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足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鲁某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孩子刘某乙年龄尚小,且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孩子由原告鲁某抚养为宜,被告刘某甲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被告刘某甲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审理中,被告虽称曾出资30000元装修婚房,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鲁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孩子刘某乙由原告鲁某抚养,被告刘某甲从2015年4月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700元,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孩子当年抚养费;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三、原、被告其余之诉不予支持。
【刘某甲提起上诉】
判决作出后,刘某甲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依法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支付方式按月支付;上诉人有探望孩子权利,孩子每月由上诉人接回渭南共同生活两天。2、该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其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明确上诉人探望孩子的权利如何行使。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短信沟通要求看望孩子,也曾多次去被上诉人处看望孩子,被被上诉人拒之门外。为了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孩子带来的创伤,也避免双方在孩子探望问题上的矛盾,应明确上诉人探望权的行使。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用700元过高,应承担300元。如果改判孩子归上诉人抚养,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
被上诉人鲁某辩称:1、被答辩人在西安打工每月收入3000余元,原审判决其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案实际情况。2、探望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父母双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不应由二审终审判决,否则就侵犯了答辩人的上诉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鲁某均同意离婚,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正确,应予维持。由于双方婚生子刘某乙年幼,原审判决孩子由被上诉人鲁某抚养正确,应予维持。其主张对孩子的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双方均系孩子刘某乙的监护人,其对孩子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利。原审判决虽未涉判上诉人刘某某对孩子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并未剥夺上诉人对孩子探望权,且二审不宜改判,否则将剥夺了另一监护人被上诉人的上诉权。如果被上诉人不能积极配合上诉人行使探望权,双方协商不成,可另案提起诉讼。涉及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三项费用,其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原审判决上诉人刘某某每月支付双方婚生子刘菁某的抚养费7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其要求改判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团队承办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Z先生与C女士原系夫妻,双方在2008年进行登记结婚成为夫妻组建家庭,婚后于2012年生育一女小希,使二人感情更加升华,一家三口憧憬着更加幸福美满的未来生活,但终抵不过柴米油盐及养育孩子的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摩擦,使得双方感情趋于破裂,最终C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Z先生表示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的事实后,作出判决:一、准予C女士与Z先生离婚;二、婚生女小希由C女士抚养,Z先生于每月五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0万至小希年满十八周岁止;三、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Z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小希由上诉人抚养,C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2、如婚生女小希的抚养权不能够获得改判的支持,请求法院明确Z先生的探视权,改判每周探视孩子两天,即于每周五下午七点接走,周日晚上七点送回。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C女士应协助Z先生探望小希,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可另行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本案离婚纠纷不予处理。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团队起诉】
随后,Z先生委托张律师团队依法提起了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同时提出了具体方案:原告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周末进行探望,时间为周五下午X点接走,周日下午X点被告将孩子接回;寒暑假期间,由原告与孩子相处假期各一半的时间;每年春节及国庆长假期间,其中一个假期由原告与孩子相处,根据当年假期天数逗留时间最少为6天)。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庭审中,被告C女士同意原告行使探望权,但不同意Z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Z先生的教育方法不利于孩子良好学习及生活习惯的养成。
【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小希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望的权利,被告自然有协助的义务。探视子女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法定义务,又是其法定权利。原告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原告与婚生女小希稳定的父女感情交流,并有利于小希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学习、生活条件为原则,并由原、被告双方互相予以配合。现原、被告在庭审中就寒、暑假的探望时间达成了合意离婚诉讼庭审笔录,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就原告要求的其他探望时间应由本院结合庭审的情况、具体案情与小希的学习、生活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法院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个月起,Z先生可每月探望小希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具体探视时间为每周六上午X点从C女士处接走小希,周日下午X时送回C女士住处。
二、寒假期间Z先生可探视小希十天,具体探视时间为学校正式放假的第一天,Z先生至C女士住处将小希接走(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第十天晚上X时将小希送回C女士住处;暑假期间Z先生可探视小希十五天,具体探视时间为学校正式放假的第一天上午X时,Z先生至C女士处将小希接走,第十五天晚上X时将小希送回C女士住处。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在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其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就子女抚养权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这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一般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处理;当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进行判决。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要一并解决子女抚养和探望的问题。但是,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探望权的实现即具体的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没有做明确的约定,法院判决中对该问题没有处理,怎么办?作为专业婚家律师告诉您,不用担心,这并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且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父母双方的现状,具体案情,子女的年龄、学习情况、生活情况等综合性因素进行判决。
【地方审判】各地高院针对这一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处理参考意见和指南: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 八、【离婚后探望权的确定与中止】
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7、当事人离婚时,位置就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离婚后,该男方或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的暂行意见》
5、离婚时不直接服用子女的父或母未经诉讼判定对子女探望权利的,现以直接服用子女的一方不让其探望或不协助探望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19、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对探望权的裁判应当如何表述?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对探望权的裁判应当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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