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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时房子的市场价如何估算?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在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之前,首先应确定诉争房屋的财产价值,据此计算房屋折价款。确定房屋价值是确保夫妻公平分割诉争房产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房屋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式:
1、协商确定。这是最节省、最便捷的一种方式,只要渉案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法院就可以按照该价值进行判决;
2、评估确定。委托第三方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是当事人对房屋的价值无法协商一致、争议较大时,法院经常采用的处理方式。
如果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对分割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深情。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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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价值的确定一定要申请评估公司评估吗?
离婚房产价值的确定,评估不是必经程序。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确定房产价值,首先由诉讼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方才会委托专业房产估价公司进行评估。
虽然采用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产的价值在司法程序上较显公正,但也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第一,拖延诉讼的进程。通过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需要一、二个月的时间,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评估期间不计入法定审限,因此,如果中介结构拖延的时间过长,可能导致离婚诉讼久拖不决,给双方当事人的心里、生活都带来负担;
第二,通过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需要交纳一定的评估费,评估费的数额一般根据房产的价值按比例收取,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鉴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明确表示:“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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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子时可以竞价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问题是:为什么一定要双方同意才能竞价?如果一方不同意竞价怎么办?
要知道《民法典》规定离婚房产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离婚案件中女方带着几个孩子离婚后没地方住,只有这么一套房子,法院首先考虑的应当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将房子判给女方居住,而不是要竞价。此时如果提出竞价获得,将明显违背上述房产分割的司法原则。
但如果女方放弃了上述对自己有利的司法原则,傻乎乎的说:我同意竞价。那法官自然也是准许的。
竞价获得,是价高者得;如果不竞价,房子将按照市场价分割。
如果女方不同意竞价,那么法院就不能竞价,而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子的归属。
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关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